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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征求意见:互联网平台企业需按季上报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者收入信息
文章来源:阿里数字人才科创中心发布时间:2024-12-21 05:45:45浏览量:5次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旨在通过健全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制度,有效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秩序。
-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相关收入信息,包括销售收入、经营收入、劳务收入、佣金收入、打赏收入、广告收入等;
- 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可不报送;
- 明确了减轻平台企业信息报送负担、保障信息安全和质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对工信、人社和市场监管等部门与税务部门共享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可不重复报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涉税信息。《规定》与电子商务法有效衔接,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并对涉税信息谁来报、报什么、怎么报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据了解,自2022年起,税务部门已在天津、江西、湖北、湖南、广东等5省市试点开展网络销售、网络直播等互联网平台企业按季报送涉税信息。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和前期试点情况,实行涉税信息报送后,互联网平台企业及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税负将出现“三不变、一变化”。